四川外国语大学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录取工作管理办法
川外办〔2006〕50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复试是考察考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保证复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校招生复试录取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所有拟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录取。
第四条 参加我校各专业复试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120%。各专业方向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复试比例。
第五条 各院系或教研室可结合本院系和专业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专业学科特点的复试标准和办法。复试标准和办法须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全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基本原则,根据国家分数线和初试成绩确定本校复试基本分数线,分派各专业当年招生名额,审查考生报考资格,审批调剂、破格复试名单,审批拟录取名单,组织协调全校复试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或教研室对复试工作负以下职责:
1.组织各专业复试小组,确定复试小组成员名单;
2.组织各专业的专业课(含笔试和面试)的命题、考试和阅卷工作以及对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命题、考试和阅卷工作;
3.组织外语听力口语测试的命题和考试工作;
4.审核各专业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
5.组织对考生其他情况的审查工作;
6.确定拟录取名单和申请调剂、破格复试的名单;
7.处理复试工作的各种遗留问题。
三 复试内容及形式
第八条 复试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1.专业课笔试;
2.综合素质面试;
3.外语听力口语测试;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两门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的笔试。
第九条 复试应根据具体内容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
1.专业课复试一律采取笔试形式,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100分;
2.综合素质面试满分为10分,测试过程中必须当场给出分数;
3.各专业考生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满分为10分,测试过程中必须当场给出分数;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两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一律采取笔试。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200分。考试内容应涵盖所报考专业本科主干课程,试题难易程度按本科教学大纲掌握,加试内容不得与初试及专业课复试内容重复。
推免生复试内容和形式可参照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四 复试时间
第十条 统考硕士研究生复试时间一般在录取当年的4月中下旬;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工作必须在全国统一报名前(一般在上一年度10月底以前)完成;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参加统考考生的复试,如有特殊要求确需参加统考考生复试的,需提前报校研招办备案。
五 调剂与破格复试
第十一条 调剂复试考生必须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调剂复试标准。具体调剂要求由研招办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未列入当年调剂计划的专业不得接收调剂生。
第十二条 调剂考生所报考专业必须与我校接受调剂的招生专业相同或相近,初试科目应与接受调剂专业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非统考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复试。
第十三条 要求调剂复试的考生必须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提交调剂申请,经审核同意方能参加调剂复试。
第十四条 破格复试主要是解决考生某一初试科目成绩或初试成绩总分略低于复试基本要求,但总分或专业成绩在本专业考生中相对成绩名列前茅的少数优秀考生的问题。破格复试必须以保证质量为前提。考生上线人数超过招生规模的不允许破格。
第十五条 破格复试应严格掌握破格人数,破格复试人数一般不超过我校硕士生招生规模的3%;如有确须超3%的情况,须报经市教育考试院批准。
第十六条 破格复试的考生初试分数线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六 复试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考生复试报名时,应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对考生身份的审查。认真审核考生身份证照片、本人相貌及报名时现场摄像图象是否一致;
2.对大学成绩的审查。应届生由学校教务部门提供成绩证明;非应届生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成绩证明;
3.对毕业证书的审查。非应届考生参加复试报名时必须交验本人毕业证书原件。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原件的考生一律不准参加复试;对原件有疑问的,由研招办向发证单位核实;
4.对身体情况的检查。考生体检由研招办在复试期间委托校医院统一组织。
七 复试成绩的计算
第十八条 考生专业课笔试成绩、综合素质面试成绩和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成绩相加即为该考生复试成绩。同等学力加试不计入复试成绩。
第十九条 考生总成绩按以下办法加权计算:一志愿考生总成绩=初试专业课成绩+复试成绩。调剂考生总成绩=复试成绩。
第二十条 凡复试专业笔试、综合素质面试、同等学力加试任一科低于60分或外语听力口语测试低于6分即视为复试不合格。
八 录 取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定向两类。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或方向)按考生总成绩排序,根据当年招生计划依次录取,并张榜公布。总成绩相同者以复试成绩高者为先,复试成绩仍然相同者以初试总分高者为先。
第二十三条 统考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1.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复试资格审查未通过的;
2.复试中发生违规违纪等行为的;
3.复试成绩确定为不合格的;
4.政审、体检不合格的;
5.个人档案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调取的;
6.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其他不予录取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时未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取消录取资格。
九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复试录取期间,如遇教育部或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研究生招生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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