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川外办发〔201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属高等学校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4〕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外办发〔2013〕24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纪委监察处、研究生培养单位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我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全校评审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评工作,成员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各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科研创新能力等实行综合考评,严格评审,择优推荐。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名额,以研究生规模为基础,综合考察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科研水平以及研究生学术贡献等因素核定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九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时间以上级部门下达时间为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培养单位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符合本办法及其附件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经导师推荐后,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初评,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调查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推荐情况组织审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获奖学生名单报重庆市财政局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五条学校在规定时间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2015年1月7日第33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外国语大学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的暂行办法》(川外办发〔2013〕24号)废止。
附件: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
附件:
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研究生奖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3〕191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属高等学校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4〕124号),《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川外办发〔2013〕24号)予以修订。
一、评审组织
1.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纪委监察处、研究生培养单位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全校评审的日常组织工作。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评工作,成员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参评对象
1.品学兼优、综合表现优异的二、三年级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2.有重大学术贡献的一年级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三、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四、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课程考试有补考记录者;
5.各门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含70分);
6.未经请假批准,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累计达6学时或2天者。
7.超过本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者。
五、名额分配及奖励标准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教育部确定;
2.根据我校各培养单位及各专业(类别)研究生人数,结合实际情况,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3.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一次性发放。
六、评审依据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在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和导师推荐的基础上,以综合考评成绩为主要依据确定。综合考评包括学习成绩、学术科研成果、专业学术竞赛等内容。
综合考评成绩=学习成绩积分×70%+学术科研成果积分+专业学术竞赛积分
1.学习成绩积分
学习成绩积分=各门课程成绩总分/课程门数
学习成绩采取五级记分制的,折算为百分制计算学习成绩积分。如培养单位没有规定折算方式的,按以下方式折算:优(A)=90,良(B)=80,中(C)=70,合格(D)=60。
2.学术科研成果积分
(1)国外及港澳台地区SCI/SSCI/EI/A&HCI来源期刊论文每篇计20分;
(2)国内权威期刊学术论文每篇计15分;其它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计10分;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论文每篇计6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版)中未被收入CSSCI来源期刊论文每篇计5分;
(3)《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论文每篇计6分,《文汇报》、《中国教育报》、《中华读书报》理论版论文每篇计4分;省部级重要报纸理论版论文每篇计2分;
(4)非核心期刊的本科院校学报(旬刊和半月刊除外)论文每篇计2分;非核心期刊的专科院校学报(旬刊和半月刊除外)论文每篇计1.5分;
(5)我校主办的内刊(有刊号)论文每篇计1分(累计不超过2分);
(6)公开出版的其他期刊、论文集和增刊论文每篇计0.5分(累计不超过1.5分);
(7)同一份刊物同一作者发表有多篇论文时,仅取一篇论文计分;
(8)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每万字计1分;其它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每万字计0.8分;公开发表的译文在1万字以上的按译著标准计分,5千字至1万字之间的计0.6分,5千字以下的计0.4分;
(9)公开出版的与本专业相关的编著、教材每万字计0.5分;
(10)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30分,省部级项目按照国家级项目的70%计分,厅局级项目按国家级项目的30%计分,校级项目按国家级项目的10%计分。项目成员计分分配参照“各类积分认定说明”附表。
3.专业学术竞赛积分
赛事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全国性竞赛
| 8
| 6
| 4
| 省(市)级竞赛
| 5
| 4
| 3
|
注:专业学术竞赛指“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大赛、“外研社杯”演讲赛、CCTV辩论赛、海峡两岸口译赛、全国日语知识竞赛等社会认可度较高的比赛。赛事等级由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
4.各类积分认定说明
(1)所获学习成绩、学术科研成果、专业学术竞赛奖励时限仅限参评学年,即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
(2)学术科研成果和专业学术竞赛奖励原则上限申请人所学专业的相关学科领域;
(3)学术科研成果或专业学术竞赛奖励归类有重复的,就高计算;
(4)发表学术论文字数原则上须达4000字以上;报纸理论版文章字数原则上须达2000字以上;
(5)学术论文须有四川外国语大学为署名单位;
(6)学术论文、专著、译著、译文的作者个人和科研项目的成员(含项目主持人)计分分配见下表:
参与人数
| 排序及分配比例
| 一
| 二
| 三
| 四
| 1
| 100%
|
|
|
| 2
| 65%
| 35%
|
|
| 3
| 55%
| 25%
| 20%
|
| 4
| 50%
| 20%
| 20%
| 10%
| 5人及以上
| 第1名为50%,第2至第3名为20%,第4名及以后均分剩下的10%
|
(7)编著和教材类成果,主编占成果总分的60%,按人数均分;副主编占成果总分的40%,按人数均分;参编者按字数计分;主编、副主编与参编不重复计分,就高不就低;
(8)本细则未确定或所在专业有特殊要求的,由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认定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评选程序和要求
1.申请人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获得导师推荐后,向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2.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比,并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评审委员会名单、评选办法及其流程、获奖研究生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学术科研成果、专业学术竞赛奖励及其对应计分情况;
3.培养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填制《四川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推荐名单汇总表》(见附表2)和《四川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推荐名单汇总表》(见附表3),并随同《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成果支撑材料复印件,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分别在其公示期内处理对评审结果提出的申诉。
八、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外国语大学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川外办发〔2013〕2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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