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川外办发〔2014〕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做好博士生招生工作是保证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博士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生源质量,根据教育部、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招收博士生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博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管理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简称“研招办”)负责组织实施我校的博士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订分学科、专业的博士生招生计划;
(三)组织编制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博士生招生的报名工作,负责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五)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六)组织博士生招生的命题、考试、评卷、录取等工作,并做好试题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
(七)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八)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查;
(九)协调并监督院系的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招生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十)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十一)依法维护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博士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院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系主任)担任,组员由各专业教研室负责人组成,各院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招生结果负责;
(二)执行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招生规定,结合本院系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三)组织本院系各学科、专业修订编制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的申报工作;
(四)组织本院系的博士生招生的命题、评卷、专业(综合)课考试、复试、录取等工作,并做好试题的保密保管工作;
(五)开展本院系各学科、专业的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六)各院系应配备专人负责博士生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目录设置
第五条 招生专业目录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校研招办每年6月初布置下一年度招生专业目录制定工作。
(一)我校博士生招生的学科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
(二)列入专业目录的导师必须是取得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
(三)招生专业目录中需按学科、专业及导师公布招生计划;
(四)招生导师必须在其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申请招生计划;
(五)初试科目为三门:外国语(第二外语)、专业基础课、专业(综合)课;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两门硕士生主干课程;
(六)各学科、专业对生源如有特殊要求,可另行注明。
第四章 选拔方式
第六条 我校博士生招生选拔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公开招考是指我校面向社会招生,由我校自主命题,组织入学考试,择优选拔。
第五章 报 考
第七条 报考我校博士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三)应届硕士毕业生(必须在入学前获得硕士学位);
(四)同等学力人员:必须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六年或六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已修完所报考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且成绩合格(须提供授课单位成绩证明),并通过国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综合水平和外语水平考试;
2.近五年已在所要报考的学科、专业或相近研究领域的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2篇学术论文(第一署名)或1部学术专著(第一署名);
3.已获得副教授或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且近5年获省、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专业有关的科研成果奖。
(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的体检要求;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报考定向培养的考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七)有两名与报考学科专业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第八条 报考时间及程序
(一)报考时间
以当年招生简章规定的时间为准。
(二)报考程序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在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报考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交纳报名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下材料: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
2.考生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复印件;
3.硕士课程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及指导教师意见、论文评阅书和论文答辩决议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同等学力考生必须出具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学术专著原件(并呈交复印件),以及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合格证明;
5.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入学前补交);
6.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
(三)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应届毕业硕士生、拟报考定向培养的考生以及原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硕士生,现在履行合同服务年限内的在职人员考生,须征得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单位的同意。考生与所在单位或委托、定向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的纠纷而造成不能调档、复试、录取的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四)研招办审查考生的报考材料后,对符合报考条件且材料和手续齐全的考生发给准考证。
第六章 初 试
第九条 初试时间按当年招生简章规定执行,考试科目为三门:外国语(第二外语)、专业基础课、专业(综合)课,考试方式为笔试,每门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同等学力考生还需加试两门硕士生主干课程, 考试方式为笔试,每门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
第七章 复 试
第十条 复试时间按当年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院系根据学校统一部署,做好复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
(一)结合学科、专业特点成立复试小组,原则上必须在二级学科范围内成立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由本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和骨干教师组成,复试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设组长1人;
(二)复试小组应认真审查考生的相关材料,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提出相应复试方案,确定复试内容与方式;
(三)复试主要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复试方式一般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也可进行部分科目的笔试。对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应全面考察其综合素质。
(四)复试必须有现场记录、成绩及评语。
(五)各院系将本单位所有学科、专业考生复试情况汇总,上交校研招办。
第八章 录 取
第十二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录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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