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考勤、请假制度
川外院〔2002〕175号
一、研究生应在开学之前到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二、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当面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三、研究生请假应事前办理,经批准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研究生因课题需要出差也应办理请假手续。
四、研究生请假手续:
1. 研究生应向所属教学院系递交有关证明和请假条。
2.请假一周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属院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属院系批准,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一学期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到四周者,所修课程重修,费用自理。
3.凡因病(或事)请假的研究生,在假期满时,必须及时到批准单位销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五、一学期内病假累计四周以上(含四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六、研究生日常上课与论文期间的考勤由班长、任课教师、导师分别负责,研究生院检查。
七、对知情不报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在每月第一星期内,任课教师、研究生导师向研究生院办公室准确上报该课研究生或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上课和论文期间考勤情况,如有错漏及研究生无故连续缺课六节以上或连续二次以上不与导师联系,要及时上报。
八、对旷课的学生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6学时(或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12学时(或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18学时(或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24学时(或8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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