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组)条例
川外办发〔2015〕35号
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负责学校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一条 性质
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组)是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位评定工作和授予学位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组织机构
学位委员会(研究生组)由校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研究生院负责人以及教授、专家代表组成。全体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二人(由校长提名,委员会讨论决定)。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分委员会和学位办公室。
第三条 任职资格
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博士研究生导师除外);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在教学、科研或者管理岗位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工作调动、疾病或出国(境)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时,应当主动辞职。委员调整根据本条例第二条进行。
第四条 职责范围
(一)审批各分委员会上报的申请学位人员名单;
(二)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批学位获得者名单,授予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
(四)审批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
(五)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点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六)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七)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八)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授予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工作规程
(一)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组)于每年1月、6月召开两次会议,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学位办公室提出建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处理有关紧急事宜,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组)召开工作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评定结果方为有效,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
(三)评定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遇有明显分歧时应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参会人员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责成学位办公室具体办理;
(五)凡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分委员会性质
分委员会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属的按学科(专业)设置的学位评定机构。
第七条分委员会组织机构
分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组成,任期一般为三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聘任(应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其它委员由分委员会主席聘任,委员中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人员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需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各分委会设学位工作秘书一名。
第八条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一)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学科(专业)学位申请和授予的管理规定;
(二)初审申请学位人员名单;初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三)初审、提交研究生建议授位名单,提出撤消已授予学位的建议;
(四)审议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做好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规划、申报和质量评估工作;
(六)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组)汇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情况;
(七)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资料存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相关记录和审议表决等材料存档、并交校学位办公室备查。
学位办公室(研究生组)
第十条学位办公室(研究生组)附设在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负责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一至二人,负责处理研究生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属www.2222.net学位办公室,自签发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川外院〔2004〕17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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