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实施办法
川外办〔2011〕40号
为贯彻实施重庆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渝教工委办〔2011〕6号)和重庆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教研〔2011〕5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教育各个环节的工作,促进学科建设、导师队伍建设、教风和学风建设,继续推进研究生教育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导工作机构
1.设立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督导组由7~9人组成,组长由公认资深专家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负责人,相关学科教学与管理经验丰富、学术造诣高、责任心强、有较高威望的研究生导师或资深专家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可聘请2~3名德高望重、已退休的研究生导师担任成员。
2.督导组成员由研究生院聘任,每届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
3.成立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日常督导工作。
4.督导工作机构在研究生教育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督导工作的组织与总体协调,各院系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确保督导工作科学、规范、高效、有序地进行。
二、督导的范围和职责
研究生教育督导范围包括硕士和博士层次、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校内和校外办学点、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等在内的各种层次和类型的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每年的督导工作计划;
2.对各院系研究生教学、培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3.定期检查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完成情况;
4.定期检查研究生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创新基地建设情况;
5.监督和检查研究生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撰写阶段性报告、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等相关工作;
6.监督和检查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与学术评价制度建设情况;
7.监督和检查研究生导师遴选、研究生学籍与档案管理、研究生教育教学档案建设等;
8.及时汇总检查结果,对管理、教学与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及时反馈给研究生院,对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反馈给学校主管校长;同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提出可供研究生院、各院系、导师、任课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参考的意见和建议,以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
9.列席学校、研究生院和院系召开的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
10.参与讨论和制定我校研究生教育各项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11.定期召开督导工作会议,总结督导工作阶段性成效,研究创新督导方式;
12.不定期召开任课教师、导师、研究生座谈会;
13.适时进行回访,检查了解督导整改落实情况;
14.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把握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宏观政策和教育发展的总体趋势,积极探索、深入研究研究生教育及其督导工作的规律、内容和方式,不断创新督导方法,规范督导程序,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三、督导方式
督导方式包括:随堂听课、网上评教;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等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抽查和问卷调查、深入研究生培养基地进行调研、抽查评审学位论文等。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依照本办法开展督导活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拒绝督导组的正常工作;对阻挠、抗拒、蒙骗、打击报复督导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严肃处理。
四、督导组成员的工作待遇
督导组成员的工作待遇参照我校本科教育督导组成员的标准核发。
五、督导组工作的管理
督导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歪曲事实、隐瞒问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对于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给督导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研究生院报主管校长审批,予以解聘。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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