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婚育管理规定
川外院〔2003〕164号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等法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为使研究生能够集中精力学习,提倡和鼓励在学研究生实行晚婚晚育。
二、达到晚婚年龄且户口在本校的全日制研究生要求结婚,可凭本人身份证、研究生证到学院保卫处办理借用户籍卡手续,然后凭户籍卡及本人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三、对结婚的研究生,学校在生活、就业等方面不给予特殊照顾。
四、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宜生育,年龄偏大或特殊情况要求生育的女研究生,必须在怀孕6个月内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生育手续和到研究生院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按学年计算,委培的研究生回所在单位办理生育手续。
五、研究生因怀孕、生育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其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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