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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9-08    点击: 次

四川外国语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规定

川外办发〔2015〕25号

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培养研究生的优良学风,防范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精神,特此制定四川外国语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规定。

一、检测机构和范围

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对所有申请我校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二、技术手段

我校目前采用中国知网(CNKI)研发的“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三、检测时间

检测工作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完成。

四、检测方式

100%检测。

五、送检要求

待检学位论文必须为Word格式电子稿文档并与同时提交的盲审纸质文档完全一致。电子稿文档的文件夹命名格式为“论文编号_姓名”(如2011001_张三),只需提交含论文主体、参考文献的一个WORD文档。

六、检测结论及处理办法

检测结论以论文主体的文字复制比为依据(文字复制比已除去引用及本人已发表的相关文献)。

(一)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小于15%为合格。

(二)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大于15%且小于25%为不合格。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修改一次并申请重新检测,二次检测论文复制比降到15%以下后可正常参加论文答辩。仍不合格者,推迟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论文答辩。

(三)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大于25%,由研究生院聘请两名同行专家进行复审。若被确定为学术不端行为,推迟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论文答辩。

(四)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大于10%的,不具备校级及以上级别优秀学位论文的推选资格。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外语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暂行规定》(川外办〔2011〕17号)同时废止。

八、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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